合法有效的遺囑很重要

合法有效的遺囑可以幫助身後事更圓滿  家眷獲得應有的照顧。

日看到友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戰爭,因為他父親遺囑與保單上所註記的受益人有點不一致,所以保險公司利用這個漏洞。上了法院,一審結束,上高院。-------

這件事讓我有感觸,1保險公司拉保險和理賠的嘴臉是完全不一樣的,我的朋友聽了保險公司的律師在法庭上的談話都快暈倒了,有這麼強的律師,該賠的壽險,都可以扯到不知該賠誰。所以不賠(難道不能先提存嗎)。2立遺囑要小心,最好送法院公證,有律師或公證人看過比較不會有問題。3保險權益要自己爭取  4對抗大財團,要保有相當證據,並據理力爭自己權利。

預立有效遺囑的幾種方式----最好再加上法院公證程序。
怎樣是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方式《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三章第二節》

(1)

自立遺囑
自己書寫,不需見證人,但一定要註明年月日,而且只能親筆簽名不能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。如有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並另行簽名。註   我主張   自立遺囑再加上公證(法院或是合法民間公證人)  這樣可以使自己的意志在死後獲得正確的實現。 

(2) 密封遺囑   密封並於縫處簽名,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。如不是本人親自書寫,須陳述繕寫人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
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。

(3)代筆遺囑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口述遺囑意旨時,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時簽名。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可按指印替代。

(4)口述遺囑  遺囑人因生命垂危或其他特殊請況,可依以下方式   口授遺囑
:兩人以上的見證人之一,將其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月日,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。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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