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法生前契約的經營問題

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:      只要契約內容聲明是”預先作好身後禮儀服務規劃的契約”

不管名稱為何,都是生前契約

一、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6款規定,生前殯葬服務契約,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,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;同條例第50條第2項亦規定,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,須具一定規模;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、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,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後,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。依前開規定本旨,殯葬服務業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後,始得與消費者約定於接受禮儀服務者死亡後,由業者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。

筆者:  依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,生前契約預收款項須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。 客戶得隨時,要求退貨還款,還款額不得低於預交款項的百分之八十。

我們來看一看,這其中有什麼,特殊之處,因為普遍以直銷體系為行銷方式的生前契約(因為這東西不好賣,像早期保險一樣)。就是殯葬業每收進十元的生前契約預收款,最少要交由信託七點五元,而經驗上,每十元生前契約最少的管理和業務佣金最少會花掉三元,那不是大殯葬公司每賣十元生前契約,發出佣金後,會立刻虧損一元。加上客戶隨時可以要求退貨還款最少八元,這樣的賠本生意是如何做下去的呢。

1 大公司早期累積資本雄厚。可以來場體能大比拚,看誰撐得久。加上,規模化經營,與品牌溢價的效果,所以對於撐得下去的大公司,不見得是壞消息。

2 不少公司,早就擬好方法,不全然是小公司才游走法律邊緣,就是把生前契約,拆成買賣憑證或是各種生活護照,履約證明等等幾十種名稱,目的只有一個,先收錢進來,不要給政府管。生前契約的信託額是最少預收款的七成五,這是一筆很可怕的高額要求,殯葬公司在發出業務佣金之後,往往自己都留不到七成五,加上客戶隨時不開心,就可以進來說,: 我要退貨,還我八成以上的錢。那誰敢,誰能做這樣的生意。所以很多公司的生前契約,只有區區十萬元甚至更少,其它都拆解成物料的買賣了。就是不要被政府控管。

3 民國九十二年以前的生前契約是沒有信託要求的。也不能要求依法退費。所以早期買下生前契約的人,較沒有法律保障。也看過當初號稱有信託的公司,也不是政府要求的信託方式。甚而,幾乎沒有聽說有人早期能夠退款完成。後來,許多大公司都變相賣各種憑證  生活護照  骨罐 塔位買賣憑証,把生前契約拆得支離破碎。原因 只有一個,要逃離政府的控管。  要先把錢收進來,但不要給政府知道,不要給政府控管到。

4如果,照政府要求,生前契約隨時可退八成以上,那麼,坊間不該有賤賣的生前契約,因為拿這張單子,就像保單一樣,隨時可以去殯葬公司質借,否則就大聲叫,退我八成價,老子要退貨。以往,我沒有聽過有人退款成功的。可見,多數的單子,都不是政府所說要總額七成五嚴格信託。否則市場上二手生前契約,最少要賣到原價的八折價錢以上。現今,多數生前契約,都已被拆解成各種買賣憑證,是賣斷塔位  骨罐等產品的買賣行為。殯葬集團也不會拿那麼多錢去鎖在信託之中。客戶以為的保障,可能從來都不存在。

為什麼筆者不喜歡賣生前契約,因為以現今的架構之下,要完全守法,是非常難生存的。而要掛羊頭賣狗肉,去虛假的做一套東西,又違背初衷。所以,我們都不預收款項,只是用生前預約的方式,讓客戶知道服務內容,透明化的價格表,雙方認識一下,客戶明白流程,知道自己如何抓預算,知道那些是花錢的地方,那些是不需要的浪費。這樣,如果雙方有緣,就待親友往生後,委託給我們,然後簽定政府版本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,以保障雙方權益。這樣就夠了,為什麼要去收一大筆錢,惹得政府控管也麻煩。  其實,有相當大的部份,個人覺得,所有要預收大錢的事情,都有點吸金的味道。生前契約就是可能淪為吸金工具,所以政府才會訂定法律,嚴格要求信託。但是魔高一丈,逃避信託的方法,日新月異。 如果,根本不預收款項,那來的信託問題呢????

 

知道了,殯葬集團公司的困境,就可以明白,為向生前契約會拆成許多名目,賣給客戶,就是要逃避全額信託,生存下去。否則 每賣一張生前契約,集團公司就要貼一到二成現金,那麼誰還敢經營這個行業。

立意良好的生前契約,也被搞成了直銷和吸金利器。一大堆人都成了直銷的下線。請大家多用腦想一想,為何要先把錢交出去,那真有好處嗎????

 

 

 

 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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